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历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结余资金(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部分)的通知-黑财农(2024)188号
文章来源:嘉荫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4-11-21 11:02 点击数:

关联稿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历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结余资金(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部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
    为切实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加力支持秋整地、备春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历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结余资金(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部分)万元下达你市县。现就有关事宜通和如下:
你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等工作。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此项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1名财会监督责任人,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比照省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第一批历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结余资金(统筹耕地
地力保护补贴部分)分配明细表
2.第一批历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结余资金(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部分)绩效目标表
3.第一批历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结余资金(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部分)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9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