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补贴范围:耕整地,种植施肥,田间管理,收获和收获后处理,农产品初加工,农用搬运,畜牧农业废物利用处理设备,动力机械,其它机械等11大类20个小类38品目。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单户不超过15万元。申请程序;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申请材料;购机者须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从事农业生产的村级证明和机具实物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登记,并拍摄人机合影,农机总站,财政局按职分工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检验重点机具,确定的补贴对象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相关报表,县农机,县财政同意审核确认加盖公章。由县财政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咨询电话;0458-6190805受理单位;嘉荫县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办理时限时期日;申请日起104天。 | ||||||||||||||
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
补贴结果; |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政策依据;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9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文件要求 |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文件要求。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指南: | ||||||||||||||
一、 补贴对象:带动辐射能力、服务能力、发展实力和规范水平在中国农村远程信息网平台内的达到标杆的新型职业农民。 | ||||||||||||||
二、补贴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 ||||||||||||||
三、补贴标准:培训机构按照省里下发文件进行补助(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学员的食宿费、交通费、实习实训、参观交流、培训场所租用、培训资料、耗材购置、组织招生、认定管理、跟踪服务、建档立案、宣传报道、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 ||||||||||||||
),每年具体数额由省里定。 | ||||||||||||||
四、申请程序:由农民自愿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培训 | ||||||||||||||
五、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需要提供一寸蓝底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 ||||||||||||||
六、咨询电话:0458-6199511 |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指南: | ||||||||||||||
一、补贴对象:带动能力、服务能力、发展实力和规范水平在全省达到标杆、典范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 ||||||||||||||
二、补贴范围:被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评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 ||||||||||||||
三、补贴标准:省级示范合作社每个17万元-25万元不等,具体数额由省里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6万元-8万元不等,具体数额由省里定。 | ||||||||||||||
四、申请程序:由农民合作社自愿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命名为市级示范合作社,再向省里推荐,省农业农村厅评审核准后正式下发文件命名为省级示范合作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 ||||||||||||||
五、申请材料:(一)省级示范合作社。1、省级示范社推荐名单;2、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前两个年度农民合作社业务报告、审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及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4、市级示范社评定文件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商标证书、“三品一标”认定证书等。(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2、黑龙江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参评申请表;3、上一年度家庭农场生产和财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4、规模经营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等);5、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机械设备证明材料;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三品一标”认定证书、获奖证书、参加培训证书等。 | ||||||||||||||
六、咨询电话:0458-6199510 | ||||||||||||||
受理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 ||||||||||||||
七、办理时限:按省里通知要求办理 | ||||||||||||||
八、补贴结果;按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拨付补贴资金 | ||||||||||||||
九、监督渠道: | ||||||||||||||
1、举报电话:0458-6199515 | ||||||||||||||
2、地址:农业农村局515办公室 | ||||||||||||||
5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 政策依据; |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
补贴结果; |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
6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强制扑杀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策依据: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 ||||||||||||||
补贴对象:被强制扑杀畜禽养殖户。 | ||||||||||||||
补贴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国(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布病:布病一类地区。 | ||||||||||||||
补贴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 ||||||||||||||
申请程序:由被扑杀畜主填写补偿申请表,经参加扑杀人员填写扑杀经过,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确认,报县畜牧兽医总站审核后按标准予以补偿。 | ||||||||||||||
申请材料:申请表,被捕杀畜主身份证明。 | ||||||||||||||
咨询电话:0458-2622301 | ||||||||||||||
受理单位:嘉荫县畜牧兽医总站 | ||||||||||||||
办理时限:6个月 | ||||||||||||||
6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策依据:《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 | ||||||||||||||
补贴对象: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 ||||||||||||||
补贴范围: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 ||||||||||||||
强制免疫补助: | ||||||||||||||
政策依据:动物防疫法 | ||||||||||||||
补贴对象:畜禽养殖户。 | ||||||||||||||
补贴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 ||||||||||||||
补贴标准:所有养殖户全部免费。 | ||||||||||||||
申请程序:由乡镇统计强制免疫疫苗数量,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县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发放。 | ||||||||||||||
申请材料:强制免疫申报表。 | ||||||||||||||
咨询电话:0458-2622301 | ||||||||||||||
受理单位:嘉荫县畜牧兽医总站 | ||||||||||||||
办理时限: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