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文章来源:嘉荫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3-08-30 16: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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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县政府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县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通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4个)

1.嘉荫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工业信息科技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国防动员办公室)

2.嘉荫县教育局

3.嘉荫县公安局

4.嘉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5.嘉荫县民政局

6.嘉荫县司法局

7.嘉荫县财政局

8.嘉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嘉荫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10.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

11.嘉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2.嘉荫县交通运输局

13.嘉荫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14.嘉荫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5.嘉荫县卫生健康局

16.嘉荫县应急管理局

17.嘉荫县审计局

18.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9.嘉荫县统计局

20.嘉荫县医疗保障局

21.嘉荫县档案局

22.嘉荫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3.嘉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嘉荫县新闻出版局

25.嘉荫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6.嘉荫县红光乡人民政府

27.嘉荫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28.嘉荫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29.嘉荫县向阳乡人民政府

30.嘉荫县乌云镇人民政府

31.嘉荫县常胜乡人民政府

32.嘉荫县沪嘉乡人民政府

33.嘉荫县乌拉嘎镇人民政府

34.嘉荫县保兴镇人民政府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1个)

嘉荫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12个)

1.乌拉嘎派出所

2.青山派出所

3.沪嘉派出所

4.朝阳边境派出所

5.红光边境派出所

6.保兴边境派出所

7.向阳边境派出所

8.乌云边境派出所

9.常胜边境派出所。

10.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监管所

11.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兴监管所

12.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乌云监管所。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通告。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通告的单位或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嘉荫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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