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嘉荫县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5-10-22 09:33
点击数:次
关联稿件
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在嘉荫县嘉旺水厂区内取用地下水,取水量为1322467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72号规定,你单位应缴水资源费462863.45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地下水城镇供水:0.35元/立方米”。嘉荫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在2025年3月6日和8月4日两次分别下达了“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缴纳水资源费462803.45元,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既2025年10月27日),逾期不缴纳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荫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荫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072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