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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罚告〔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丽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722MADGGX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鸭嘴龙街112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营业中,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7月已建设完成(已另案处理),2025年7月30日开始营业至今未办理环评报告表,建设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一套,该院在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7月30日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
2.证据名称:居民身份证复印3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丽丽、*静、*辉的身份。
3.证据名称:CT使用台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患者数量。
4.证据名称:CT报告票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收款金额。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违法的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违法的情况。
7. 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1张,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未办相关手续接待患者情况。
8.证据名称: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10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医院投资额。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委托他人全权代理协助调查。
10.证据名称: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医疗废物转运情况。
11.证据名称:与黑龙江国乾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已与三方签订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12.证据名称: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投资额情况。
13.证据名称:*广新离职体检缴费单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操作师已离职。
14.证据名称:CT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符合要求已验收。
15.证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从医资格。
16.证据名称: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公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为三类射线装置。
17.证据名称:药剂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设备加药情况。
18.证据名称: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设施购买情况。
19.证据名称:质量控制检测和机房辐射防护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防护措施合格。
20.证据名称:楼层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楼层房间分布情况。
21.证据名称:污水处理费票据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情况。
22.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医院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
23.证据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文书送达地址。
2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涛、*玲玲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按照《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详细情况如下:情节: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时间:满3个月及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废水最大日排放量:不足10吨。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即本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元整(¥259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丁 娇(法规科) 电 话: 0458-3025586
地 址: 伊美区花园路171号 邮政编码: 153000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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