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章来源: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5-12-09 14: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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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罚告〔202516

当事人名称: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丽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22MADGGX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鸭嘴龙街112号)                                           

我局于2025年10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营业中,公司办公楼为租用办公楼,位于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鸭嘴龙街112号),南面、东面、西面为居民区,北面为鸭嘴龙路,公司于2025年4月开始建设,2025年7月30日建设完成,共7层办公楼,建有CT室、药局、化验室、收款室、内科诊室、中医科诊室、病房(20张床位以上)、办公区,医院内还建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和污水处理间,根据建设项目管理名录,该公司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未编制,也未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

2.证据名称:居民身份证复印3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丽丽、*静、*辉的身份。

3.证据名称:CT使用台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患者数量。

4.证据名称:CT报告票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收款金额。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违法的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违法的情况。

7. 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1张,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未办相关手续接待患者情况。

8.证据名称: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10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医院投资额。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委托他人全权代理协助调查。

10.证据名称: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医疗废物转运情况。

11.证据名称:与黑龙江国乾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已与三方签订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12.证据名称: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投资额情况。

13.证据名称:*广新离职体检缴费单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操作师已离职。

14.证据名称:CT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符合要求已验收。

15.证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从医资格。

16.证据名称: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公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为三类射线装置。

17.证据名称:药剂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设备加药情况。

18.证据名称: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设施购买情况。

19.证据名称:质量控制检测和机房辐射防护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防护措施合格。

20.证据名称:楼层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楼层房间分布情况。

21.证据名称:污水处理费票据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情况。

22.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医院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

23.证据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文书送达地址

2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涛、*玲玲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按照《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详细情况如下:情节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即本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丁 娇(法规科)         话: 0458-3025586

址: 伊美区花园路171号   邮政编码:  153000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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