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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罚〔2026〕1 号
当事人名称: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丽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722MADGGX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鸭嘴龙街112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营业中,建有Ш类射线全铅CT室一间,CT设备一套,屋内辐射监测设备、设施、制度、记录齐全。CT检查设备自2025年8月份开始使用,你公司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
2.证据名称:居民身份证复印3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丽丽、※静、※辉的身份。
3.证据名称:CT使用台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患者数量。
4.证据名称:CT报告票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收款金额。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违法的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违法的情况。
7. 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1张,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未办相关手续接待患者情况。
8.证据名称: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10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医院投资额。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委托他人全权代理协助调查。
10.证据名称: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医疗废物转运情况。
11.证据名称:与黑龙江国乾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已与三方签订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12.证据名称: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投资额情况。
13.证据名称:※广新离职体检缴费单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操作师已离职。
14.证据名称:CT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符合要求已验收。
15.证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从医资格。
16.证据名称: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公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CT为三类射线装置。
17.证据名称:药剂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设备加药情况。
18.证据名称: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设施购买情况。
19.证据名称:质量控制检测和机房辐射防护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防护措施合格。
20.证据名称:楼层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楼层房间分布情况。
21.证据名称:污水处理费票据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情况。
22.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医院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
23.证据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文书送达地址。
2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涛、※玲玲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的规定,并参照《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详细情况如下:情节:种类和范围: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满3个月及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措施完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台Ⅲ类射线装置/1台Ⅱ类射线装置。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即本次。经我局研究决定采用裁量计算结果,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陆拾肆元整(¥3464元整);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荫县财政局抽取缴款账户信息,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铁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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