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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林雪莲、王佳男、周雪丹、马艳秋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领域、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现予公告。
1、林雪莲,女,身份证号:230722*******10921,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事判决书》(2024)黑0722刑初15号)。
2、王佳男,男,身份证号:230722*******40910,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22刑初20号)。
3、周雪丹,女,身份证号:230223*******02743,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22刑初66号)。
4、马艳秋,女,身份证号:230722*******70928,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22刑初5号)。
5、周成涛,男,身份证号:230722*******41011,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22刑初15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使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被公示人员的身份证号应隐去中间部分。
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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