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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黑龙江省嘉荫县革布其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嘉荫县实际情况,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嘉荫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了黑龙江省嘉荫县革布其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安置补偿的适用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异议处理等核心内容,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妥善保障被安置对象的生产生活权益。
为确保补偿安置公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5月6日17时前,将反馈意见送至嘉荫县自然资源局410室。
联系人:董强
联系电话:15735172538
嘉荫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保兴镇共荣村集体土地,拟使用保兴镇、嘉荫县水务局国有土地。嘉荫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转征土地的目的
拟转征土地用于黑龙江省嘉荫县革布其河治理工程建设,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转征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该方案拟征收保兴镇共荣村集体土地0.020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020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拟使用保兴镇国有土地5.7539公顷,其中农用地3.7958公顷(其中耕地0.2776公顷),未利用地1.9401公顷;嘉荫县水务局国有土地1.0043公顷,其中未利用地1.0043公顷;嘉荫县太平林场国有土地0.1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马连林场国有土地1.6639公顷,其中农用地1.6639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三、拟转征土地补偿标准
拟转征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伊政规〔2023〕5号)规定执行,拟转征土地所在区片及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
拟转征单位 |
转征面积(公顷) |
区片 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保兴镇共荣村 |
0.0202 |
JYX-3 |
29 |
0.5858 |
|
保兴镇 |
5.7359 |
JYX-3 |
29 |
166.3411 |
|
嘉荫县水务局 |
1.0043 |
JYX-3 |
29 |
29.1247 |
|
太平林场 |
0.1277 |
JYX-3 |
29 |
3.7033 |
|
马连林场 |
1.6639 |
JYX-3 |
29 |
48.2531 |
|
合计 |
8.5520 |
|
|
248.0080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与保兴镇共荣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保兴镇、太平林场、马连林场、嘉荫县水务局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保兴镇共荣村及国有单位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有单位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本次用地不涉及社保安置人员。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转征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嘉荫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转征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及国有单位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
拟转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有单位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嘉荫县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嘉荫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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