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文章来源:嘉荫县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 2026-04-16 15:45 点击数:

关联稿件

    为规范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嘉荫县实际情况,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嘉荫县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了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安置补偿的适用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异议处理等核心内容,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妥善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权益。

为确保补偿安置公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5617时前,将反馈意见送至嘉荫县自然资源局410室。

联系人:董强

联系电话:15735172538

嘉荫县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嘉荫县太平林场国有土地嘉荫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四至范围南至太平林场林地,北至太平林场林地,西至太平林场林地,东至道路西侧;面积:4.0374公顷,其中:农用地4.0374公顷(林地4.037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2023〕65号)批复的伊春市嘉荫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位于3级区片,补偿标准为29万元/公顷

四、安置意见

该项目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农业安置人口。

五、社会保障

该项目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及相关费用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嘉荫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太平林场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嘉荫县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嘉荫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