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文章来源:嘉荫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6-04-22 15:03 点击数:

关联稿件

嘉荫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部门

1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
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黑财规〔2024〕13号)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含民办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1500元/人/年

县教育局

2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寄宿1750元/人/年
非寄宿1500元/人/年

县教育局

3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

300/人/年

县教育局

4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

①国家特岗教师计划补助资金由中央财 政承担省级特岗教师计划补助资金由省级财
政承担

5110.48元/人/月

县教育局

5

“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

1666.67元/人/月

县教育局

6

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

《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

4000元/人/年

县教育局

7

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

4000元/人/年

县教育局

8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500—31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县教育局

9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
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时间: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补贴方式:各地要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学生个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县教育局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黑财教〔2024〕84号)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县教育局

1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县教育局

12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

1.省广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黑龙江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新广发〔2015〕2号)
2.省广电、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新广联〔2018〕2号)

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工龄按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本人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工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元/月×12(月)×工龄(年)

县委宣传部

13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补贴发放标准9.1元/㎡/月,单人户家庭按2人标准补贴(保障30㎡),273元/月,819元/季;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补贴(保障37.5㎡),341.25元/月,1023.75元/季;3人户家庭按实际人口补贴(保障45㎡),409.5元/月,1228.5元/季;4人户(含)以上家庭(保障50㎡),455元,1365元/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应急救助补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转移和安置的受灾人员。

应急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县应急管理局

15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
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

过渡期生活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县应急管理局

16

旱灾救助补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

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

人均补助60元。

县应急管理局

17

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抚慰遇难人员家属。

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000元。

县应急管理局

18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补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户。

倒塌住房(含严重损坏)每户28000元、一般损坏住房每户2800元。

县应急管理局

19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
3.《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灾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一般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每人不低于160元;重点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在每人160元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额度。

县应急管理局

2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23〕106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①D级危房以新(翻)建砖结构房屋,或可以购买(置换)本乡镇农户的安全房;            
补助标准。D级危房新(翻)建、每户补助资金3万元;购买(置换)房屋价格低于2.8万元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助,价格高于2.8万元的(含2.8万元),最高补助2.8万元;
②改造方式。C级危房以维修为主
补助标准。C级危房维修,维修成本低于1.4万元的,按项目成本给予补助,维修成本高于1.4万元的(含1.4万元),最高补助1.4万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00元/人年


县发展和改革局

22

生态护林员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5〕13号)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7616.55元

县自然资源局(林草部门)

23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5〕13号)

用于非国有林管护人员劳务报酬支出

16元/亩

县自然资源局(林草部门)

24

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在发放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经费时,用于给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工作经费补助的,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制免疫服务补助经费的仍然原渠道发放。

省级补助按照全省现有行政村和林场总数测算,将资金拨付各市县。这项经费属于工作补助经费,各地可以根据各行政村(林场)动物防疫工作量平衡调剂使用,补助经费发放与村级防疫员或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由各地考核后确定补贴标准。

县农业农村局

25

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2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296号)

在发放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经费时,针对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经费。针对养殖主体是企业的按原渠道发放补助经费

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先打后补”政策实施,省级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到县,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先打后补”补贴标准。

县农业农村局

26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根据不同品目、型号、分档等补贴额不同。

县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27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黑龙江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行动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37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具达到报废年限后,机主自愿报废,凭相关材料申请补贴

根据不同品目、型号、分档等补贴额不同。

县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28

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黑龙江省2025年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黑农厅发〔2025〕282号)

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按照先作业后补贴,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深松深度达到30厘米以上,并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20元/亩。

县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29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

1.《黑龙江省2025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5〕137号)
2.《2025年黑龙江省黑士地保护性耕作技术指引》(黑农厅函〔2025〕163号)

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全省(不含农垦)对前茬是玉米和大豆(含杂粮、杂豆、麦类、花生等)的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政策补助,免(少)耕播种作业经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判定合格后,方可以享受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

根据不同作业质量,分档给予补贴。

县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30

耕地轮作试点补助

《黑龙江省2025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省耕地轮作试点工作。

150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31

高油高产大豆奖补资金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优质大豆奖补资金的通知》(黑农厅联发函[2025]726号)

为高质量落实国家支持发展高油高蛋白等适销对路的优质大豆品种生产政策,按照《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做好东北地区高油高蛋白大豆生产发展政策落实的通知》(农农(油料)[20254号))要求,对2025优质大豆生产进行奖补。

高油大豆补贴资金
(品种粗脂肪含量
≥21.5%) 15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高蛋白大豆补贴资金
(品种粗蛋白含量
≥43.0%) 7.5元/亩

3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434号)

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要求,保持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结合工作实际,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75.6/亩

县农业农村局

33

玉米生产者补贴

《关于做好2025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5]201号)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健全完善惠农补贴长效机制管理办法》(黑财农[2025]115号,和《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文件开展工作。

16.73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34

大豆生产者补贴

《关于做好2025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5]201号)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健全完善惠农补贴长效机制管理办法》(黑财农[2025]115号,和《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文件开展工作。

350.73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35

稻谷生产者补贴

《关于做好2025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5]201号)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健全完善惠农补贴长效机制管理办法》(黑财农[2025]115号,和《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文件开展工作。

地表水稻谷(156.53)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地下水稻谷面积(106.53)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36

大豆种子包衣

《2025年黑龙江省大豆种子包衣项目实施方案》(黑农厅函[2025]567号)

为切实发挥中央财政大豆种子包衣项目资金作用,有效减轻大豆重迎茬影响,按照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大豆种子包衣工作的通知》(农农(油料)[2025]2号)要求开展工作。

5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37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2025年黑龙江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5号)有关要求,为加力推广大豆、玉米大垄密植栽培技术模式,落实增产措施。

25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

38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5〕8号)

1.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
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合格,可享受作业补贴。
2.对玉米或水稻秸秆离田作业的地块进行秸秆根茬残余物通过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进行处理

玉米秸秆翻埋还田作业(作业深度达到30 厘米及以上)省级每亩补助 30 元,
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 20 厘米及以上)、旋耕还田作业(作业深度达到 15 厘米及以上)省级每亩补助 20 元。

嘉荫县农业农村局

39

雨露计划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宗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
3.省乡村振兴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乡振联〔2022〕7号)

1.持续推进雨露计划。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落实资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
2.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3.加强雨露计划政策解读,雨露计划资助对象为全省农村脱贫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补助标准不变,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4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
4.《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黑民规〔2023〕1号)
5.《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6.《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黑民规〔2024〕7号)
7.《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780

县民政局

4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710

县民政局

42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5.《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黑民规〔2024〕7号)
6.《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8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85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县民政局

43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县民政局

44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县民政局

45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县民政局

46

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1.《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2〕825号)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与启动当月市(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立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各地按上述公式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的,按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发放。

县民政局

47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

县民政局

48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县民政局

49

临时救助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黑民规〔2022〕7号)


县级以上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指导标准:
1.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3.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参照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县民政局

50

城市取暖补助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1110

县民政局

51

农村取暖补助

200

县民政局

52

一次性生活补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民政局

53

提标补发

《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

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8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85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民政局

54

动态管理补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民政局

5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3.《关于完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23〕12号)
4.《关于提高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3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100

县民政局

5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0

县民政局

57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2.《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4〕6号)

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年龄在9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各地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提高。

25、100、500

县民政局

58

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各级政府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为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县民政局

59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县民政局

6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黑卫人口发〔2025〕9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80元/月/人。

卫生健康局

61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黑卫人口发〔2025〕9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600元/月/人。

卫生健康局

62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黑卫人口发〔2025〕9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800元/月/人。

卫生健康局

63

中省直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黑龙江省部分失独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黑政办发〔2015〕86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5000元/次/人。

卫生健康局

64

育儿补贴补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我省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应按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3600元/年/人

卫生健康局

65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实施黑龙江省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8号)
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9号)

1.“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2.中央、省级财政对计划内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分别按每人每年2.4万元、0.2万元给予补助。同时,中央财政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0.3万元;
3.“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1.中央、省级财政给予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人员享受每
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6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1.《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 )
2.《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
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
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

1.参加我省补贴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1.线下培训每人每天25元(每满8课时计1天),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且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
2.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7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经人社部门认定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196元/年(183元/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

公益性岗位补贴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

求职创业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000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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