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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嘉荫县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嘉荫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嘉荫县民政局。
联系人:嘉荫县民政局刘振鹏
电话:0451-6199366
邮箱:jyxmzj2019@163.com
嘉荫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我县群众丧葬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我县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环境,鼓励引导居民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伊春市民政局和伊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伊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在嘉荫县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安葬的逝者。
第四条享受奖励补助对象
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嘉荫县户籍的居民;
(二)驻嘉荫县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就读嘉荫县各院校的全日制非嘉荫县户籍学生;
(四)与嘉荫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嘉荫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二)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相关证明材料: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院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及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在本县务工的外来人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安葬形式证明材料:由定点服务单位出具的安葬确认书(含安葬时间、具体位置、经办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第六条经办人条件
经办人应为逝者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有权处置、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经办人如为被授权人,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定点服务单位为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单位,嘉荫县定点服务机构为嘉荫县殡仪服务中心,生态安葬相关材料收集、人员统计及报表填报等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申请渠道及审核流程:
(一)遗体火化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由经办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二)定点服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民政部门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之前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表》(附件2)及审批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九条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奖补项目:
1.生态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一般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骨灰的一种形式;
2.不保留骨灰安葬: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江(嘉荫江段)、撒河(由各地指定区域经环保部门审核)、撒散(服务定点机构指定区域)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形式。
(二)奖补标准
逝者家属符合申请条件,自愿申请以上节地生态安葬项目的,在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死亡时间在2025年4月8日之前,不享受生态奖补政策;死亡时间在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2月13日,一次性每具奖励补助2000元(依据《嘉荫县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办规〔2025〕2号);死亡时间为2026年2月14日之后,一次性每具奖励补助叠加资金7000元(依据《伊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和《嘉荫县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第十条奖补资金由嘉荫县财政局承担。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资金,并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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