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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荫县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扶持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2026年10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规范建设、长效运营,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2026年县级专项安排20万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资金以及助老员补贴。
第三条 扶持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统筹、专款专用、规范透明、绩效导向、全程监管原则,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挤占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荫县2026年纳入建设计划的10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以及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助老员补贴每月1000元,由县财政和村集体经济两级统筹保障,县财政负责补贴比例的80%,村集体经济负责补贴比例的2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规划、建设督导,制定资金使用标准,组织助老员培训及服务质量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互助养老服务点资金使用,统筹助老员统一招聘、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监督小组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老年人代表、志愿者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资金使用、设施购置等情况,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闲置村委会、民房等养老服务点简单修缮改造、消防设施、取暖设施加装、适老化无障碍改造;购置休息床位、桌椅、图书棋牌、血压计、血糖仪、急救箱等生活、健康、休闲娱乐设施;发放助老员补贴。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福利、奖金;不得用于村级其他工程建设、公务接待、办公经费;不得用于购置非养老用途奢侈品、高档设备;不得出借、抵押、抵扣债务,不得私分、变相挪用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流程
村级申报:符合建设标准的行政村提交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方案、设施购置清单,报乡镇政府初审。
乡镇审核:乡镇实地核查选址、配套能力,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县民政局。
县级审批:县民政局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编制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向乡镇拨付资金,每个试点2万元。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单笔支出按额度分级审批,物资购置按照《嘉荫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询价采购、登记入库,大额设施设备实行公开采购并留存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扶持资金购置的设施设备、简单修缮改造场地,资产登记造册、专人保管,明确使用和管护责任,定期盘点检修。
第十六条 资产不得擅自变卖、转让、转借、挪用,确需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重点核查资金拨付、使用合规性、台账完整性、项目落地成效。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围绕阵地建设、服务覆盖、老人满意度、资金使用效益等指标开展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资金使用不规范、服务不作为等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荫县民政局、嘉荫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2026年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运营周期同步,后续根据政策及实际运营情况适时修订。
嘉荫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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