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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催〔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马*
身份证号:22042219******4710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鸭嘴龙街112号)。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伊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任务,对嘉荫县嘉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7月已建设完成(已另案处理),2025年7月30日开始营业至今未办理环评报告表,建设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一套,该院在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7月30日擅自投入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2026〕4号),并于2026年1月20日在嘉荫政府网站公告送达,30日内你未到我局领取文书,视为已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金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整)。
2、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整)(从2026年2月19日-2026年8月17日共计180日,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本金)。
以上款项共累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整。
给付方式:收款人全称: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缴款编码:2307222600000*******进行缴纳罚款。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伊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电话:0458-3647894
地址:伊美区花园路171号邮政编码:153000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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