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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嘉荫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1-17
时  效:
名  称:
嘉荫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荫县兼职督学劳务补助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荫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荫县兼职督学劳务补助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09:53来源:嘉荫县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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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发〔20235

嘉荫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荫县兼职督学劳务补助

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部门

现将《嘉荫县兼职督学劳务补助和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荫县人民政府

                         2023117

嘉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7日印发


嘉荫县县兼职督学劳务补助

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依据黑龙江省《关于落实兼职督学教育督导条件保障的通知》的规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督学,是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地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教育督导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兼职督学应当突出“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选聘要求,主要由具有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第五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和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报告督导情况,并形成督导报告。

(六)参与教育督导工作调研及政策文件的研究制定,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七)完成县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第六条 督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兼职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督学予以表彰奖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督学违规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第九条 将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兼职督学考核合格后,按月发放劳务费(含工作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助等),按照深入学校督导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元,兼职督学劳务费每月最高240元。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维护督学的合法权益,保障督学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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