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25〕31号
嘉荫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嘉荫县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嘉发〔2025〕20号)精神,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办理方案。
3.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安排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修编、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以及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及重大调整意见。
5.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6.其他需要县政府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方面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由县政府研究讨论的重要人事及各类奖惩事项。
(三)重大政策或项目安排方面
8.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改革方案。
9.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与调整,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及措施等。
10.年度城建计划、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1.总投资规模400万元(含)及以上的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或800万元(含)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上级投资)。政府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上级投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12.关系民生重大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3.县政府主办和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含节庆活动)。
14.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
1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和机动车船,或除房屋和机动车船以外,账面原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县属医院医疗设备)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6.矿山开发、资源利用等重大事项。
17.其他需要县政府研究讨论的重大政策或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方面
18.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
19.预算执行中,追加40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安排;1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
2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与担保,以及对外捐赠、赞助等。
21.政府性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追加超过中标金额10%(含)的资金安排。
22.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债券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23.新增财政暂付款。
24.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且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方案中已包含有资金安排事项的,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管理,不列入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5.法律明确规定或其他需要县政府研究讨论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保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一)议题建议。凡上报请示县政府决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应提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议题酝酿。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就会议议题事先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三)议题准备。对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征求意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应当按规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审查;需征询县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或者专题汇报沟通等形式主动听取县人大、政协的意见。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四)议题确定。在前期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议题提报部门按照《嘉荫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提出议题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拟定决策建议方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审议。
(五)议题决策。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议题提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实行末位发言制度,县政府主要领导在班子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综合讨论情况形成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县委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三、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重新作出决策前,应当执行集体决策意见,个人无权改变。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跟踪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查,确保集体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擅自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理的。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
4.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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