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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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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1 | 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省级(含中直)部门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实施办法》(黑渔联〔1991〕186号 )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颁发渔业许可证的权限,凭《收费许可证》进行征收。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征收时间为每年的四月末以前。征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征费开据使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会印章,在捕捞渔业许可证专栏内要注明征费金额,加盖年检征费标章。标章印模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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