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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嘉荫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17 19:07来源:嘉荫县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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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0%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2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出让面积*15*15%*70% 缴入地方国库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商业用地1级411元/㎡、商业用地2级283元/㎡、商业用地3级185元/㎡、商业用地4级110元/㎡;
住宅用地1级184元/㎡、住宅用地2级136元/㎡、住宅用地3级103元/㎡、住宅用地4级82元/㎡;
工业用地1级149元/㎡、工业用地2级124元/㎡、工业用地3级104元/㎡。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嘉政发[2014]77号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征收,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2017]58号、黑价联[2011]94号
5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9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缴入中央和省、县级国库                       财税[2015]122号,黑财农〔2016〕1号
6 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缴入中央和省、县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缴入省、县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黑财综[2016]48号
8 污水处理费 居民0.85元/每吨
非居民1.20元/每吨
缴入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黑财综[2015]15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黑价联[2015]19号
9 廉租住房租金 1元/平方米/月 缴入地方国库 《关于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嘉建联发〔2018〕1号
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2元/平方米/月 缴入地方国库 《关于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嘉建联发〔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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