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黑财指债(综)〔2025〕34号
文章来源:嘉荫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5-06-06 15: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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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5 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批准,现下达你市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一般债券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由你市县承担到期债券还本付息责任。此项资金列2025年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收入列“11011010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支出列“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纳入预算管理。各市县接收转贷的新增债券资金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将一般债券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规定,此项资金由各级住建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二、加快债券资金支出。各市县要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债券资金当年形成支出和实物工作量。债券资金支出后,要及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录入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并按规定做好债券资金支出统计工作。对于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债券资金,各地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政债〔2023〕19 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债券资金使用。新增债券资金要严格用于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或补贴、养老金等社保支出、单位工作经费、支付利息,严禁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严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及偿债、企业经营性项目等。

    四、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各市县要根据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相关规定,对由省政府代发代还的新增债券,要与省财政厅签订转贷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同时,各市县应建立健全债券偿还机制,制定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资金来源,按期足额上缴到期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县要加大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对虚报新增债券项目、改变债券资金用途、长期闲置债券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县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1名财会监督责任人,连同汇总后的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责任人一并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比照省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附件4)。
   

    附件:1.2025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明细表
          2.2025 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3.2025 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明细表

          4.2025 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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