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5﹞421号
文章来源:嘉荫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5-09-28 13: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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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

    经省政府同意,下达你市县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规定,用于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同时,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办﹝2025﹞24号)规定,此次下达的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团,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此项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近,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工作。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按照《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要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贵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1名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附件3)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比照省级做法,指导同级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分配明细表

     2.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5 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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