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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的通知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前下达你市县2026年中央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并按照具体支出情况分列至项级科目。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有关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待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具体调整优化方案确定后,资金管理使用按照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请你局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做好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做好预算编制和资金分解下达工作。请按照《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结合中央和省级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相关指标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办〔2025〕24号)规定,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和黑财规〔2023〕34号文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规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五、按照《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要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比照省级做法,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明细表
2.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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