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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健全全县林草资源管护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林草资源的管护作用,现公开征求《嘉荫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2月14日之前,将具体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嘉荫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18945459131 联系人:杨添悦
附件1:《嘉荫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附件2:意见征求表
嘉荫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健全全县林草资源管护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林草资源的管护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综合《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国有林场管护员。
第三条 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生态护林员应当纳入林长制和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管理,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管护协议签订、日常管理、生态护林员岗位变更动态调整及绩效考核、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和APP巡护系统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应聘人员年龄要求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热爱林草事业,熟悉林(草)情、村情、民情;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熟悉使用APP巡护系统开展管护巡护工作;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户、复退军人、生态类专业毕业生及有林草资源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务关系: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包括:1.无故旷工全年累计15天,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不使用巡护系统App考勤打卡全年累计三次的;3.管护区内发生重大涉林案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4.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合格的;5.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九条 选聘单位要与生态护林员依法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关系,确定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范围、职责(义务)、期限(聘期)、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相关权利、考核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选聘单位应根据地理环境、自然气候条件、管护区域面积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巡护时长、巡护路线和巡护打卡点。
第十一条 选聘单位可根据林情、社情,合理确定管护员数量和人均管护面积,按照“远封近看”的原则,将每一块林地的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压实责任。
第四章 管护职责
第十二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资源管护知识,掌握基本野外救助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掌握辖区的林地、草原、湿地位置、范围,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重点地段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珍贵野生动植物等实行重点管护。
第十五条 可根据统一安排履行林草科技推广员职责,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不得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应每天坚持巡护;非防火期内,管护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管护区域面积、管护难度、管护方式、季节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每月出勤不少于5天,并确保管护职责履行到位。
第十七条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林场结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与管护劳务报酬(补助)、续聘、解聘、奖惩挂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勤情况。包括巡护记录,考勤打卡等。
(二)资源保护。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管护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违规使用林地、草地、湿地资源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和设施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现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
(三)巡护工作。生态护林员是否按要求规范使用 APP 巡护系统进行巡护,有无巡护轨迹和记录,是否达到规定的巡护绩效设定要求。
(四)业务培训。参加组织的培训,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五)管理与协作。服从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其他护林员及相关部门工作。
具体考核监督按附件1:《嘉荫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已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的生态护林员,由县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年度培训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开展岗前业务和安全生产培训,使生态护林员掌握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巡护技能,熟悉巡护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条 嘉荫县林业和草原局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配备必要的巡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全流程档案,应当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并更新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同步一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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