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5﹞408号
文章来源:嘉荫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5-09-18 10:18 点击数:

关联稿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
    经省政府同意,拨付你市县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8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规定,用于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金融政策支出。同时,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此项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工作。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三、按照《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要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比照省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

     2.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